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5 07:21:13

中山法院一审贪官谭红梅、刘平们枉法裁判

中山法院一审贪官谭红梅、刘平们枉法裁判
一审中山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置法律不顾,长期不给开庭审理案子,无奈我写信找到成书记,在成书记的催促下于是给我开庭审理了案子。然而没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无端刁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并给出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此判决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拿出来的)。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
案件审理了一年四个月,
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一起拖延时间,为使我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父亲和有50多年党齢的母亲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33平方米、没有暖气并和人合厨的房子里。

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5 07:22:20

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的批示下、法官枉法裁判的经过

控吿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的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案    由: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法撤销大连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 判决.         
三.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号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80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
四.依判赔偿我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实事开始的经过
1988年大连市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动迁,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大连市房产局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以产权单位为由废除了我家与新亚酒家的协议, 重新与我家签定了搬迁协议. 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的钱交全,该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内容:1、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另外给拾捌万元)渤海集团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 和产权单位要求,我家与渤海集团,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签订了搬迁协议, 2、渤海集团给我家安置二处房,其余投资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由于我父亲是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材料处签定协议,给我家安置二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家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 他们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也全完成,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据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没有结果,最后还是在薄市长的帮助下我们将其起诉到法院。

(1)(1)
中山法院一审贪官谭红梅、刘平们枉法裁判
一审中山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置法律不顾,长期不给开庭审理案子,无奈我写信找到成书记,在成书记的催促下于是给我开庭审理了案子。然而没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无端刁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并给出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此判决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拿出来的)。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 案件审理了一年四个月, 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一起拖延时间,为使我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父亲和有50多年党齢的母亲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33平方米、没有暖气并和人合厨的房子里。

(1)(2)
市检察院向中山法院提出抗泝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中山法院抗诉. 理由有二。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法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被告提出的样本没有注册备案,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原告的代建费29061元,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 实事存在、应当履行协议。

(1)(3)
中山法院二审贪官张同臻、刘燕青们枉法裁判
但中山法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为了维权,我向室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中山法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无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诉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滨、杨德生、邹岩认真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

(1)(4)
中山法院三审贪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枉法裁判
此案发回重审后,中山法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认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更另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

(1)(5)
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收取贿赂,又收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的批示下、枉法裁判
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院纪检的监督下,但是政法委书记、張中、不但不监督处理,反而给下批示强逼中院的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号;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1 ) ( 6)
贪官违法违纪有谁来管?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14条;《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2010年9月26日

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5 07:24:01

大连市政法委、張中书记、公安局長张继先、迫害镇压残疾人
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47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 00368),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徐副局长;唐素华处长;吴军处长;闫开科长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 :翟山泉、王军、刘志军、刘某某等四名干警
案   由:滥用职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弄虚作假、伪造鉴定、谋杀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2) ( 1)
大连腐败犬子咬残疾百性
   在2004年3月23日我因法院的枉法裁判找律师谈案件反回时晚上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同时和我一起上车的人没有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我再次刷卡,因我不认识同时上车的人,所以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我,引起我精神病发作,这时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4名巡警到了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后,并强行把我扔下车拖在路边,当我醒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段对又狠狠地踢我背部一脚,使我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遂即架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第三医院诊断:右7、8、9;左8、9、10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扁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和伤残鉴定办法我伤残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能力70%。案发后,我家人用担架把我抬到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该四大队不但不接受我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期手段暴力将我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我们的话,就有你好看之云云,此时才真正认清公安局的黑恶的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的执法精神。

(2 )(2)
大连的大犬保护违法的小犬儿
讨公道,我家人将市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该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假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作虚假鉴定,对我椎体压扁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的驱动下官官相互本单位四伤害凶手四名干警,并说:“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查,告到联合国也无用,我们有特权!”万般无奈,我依《宪法》第41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孙春兰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大连市公安局、張继先局长,董副局长等人,没想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互袒护下属,对这种明显的侵犯人权致人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像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利符合我国国情,我们管不了,你爱哪告哪告去吧,你能耐就去联合国去告吧!

(2)( 3)
大连的贪官为了保护犬儿、不管党记国法”
我为讨公道,我控告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政法委、大连市公安局、中的贪官们的违法行为,2006年9月21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控告处唐素华处长、吴军副处长、闫开科长等20多人到北京将我绑架,期间遭到他们毒打至休克绑回大连致使我心脏病暴发,不但不送我到医院看病,反而不顾我人身权和健康权,非法将我拘禁于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非要致我于死地后。我家人得知我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及我心脏病危急生命时,还关压我达32天,该局才将我送到大连中心医院,该局把我仍到中心医院不但不交医疗费用,反而驾车逃之妖妖。我家人四处筹借医疗费用4千多元治疗我心脏病,方才保住性命,但给我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未愈。我出院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一心想找机会谋杀于我,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 4)
贪官为了保护犯罪犬子、镇压迫害老百性
2007年4月26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到北京将我绑架,至再次非法送我到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强行打针吃药,直使我心脏病复发。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并割了我的手脉,非要致我于死地。当我家人得知我又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方才保住性命,再次非法关压42天。我回家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 5)
大连市委、市政府、政法委、在次迫害残疾人
2010年两会过后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不但不执行两会精神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法,不仅对上访本人进行非法居留和监控,还对其家属进行威胁和恐吓。3月5日仇杰在北京既没违法也没到上访窗口,在北京的亲戚家伺候病人的时候,被以上官员亲自批示大连警察在其亲属家门口被警察抓住送到大连市驻京办事处,这是大连市第三次无缘无故的抓仇杰,3月6日上午仇杰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押回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没有任何理由和手序拘留十天。而且他们对仇杰的爱人也不放过,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社区片警还随时电话骚扰,让家人不得安宁.

(2)( 6)
要依法伪百性解决问题
被控告人:他们执法犯法,胡作非为,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官官相互袒护伤害凶手,并打击报复、迫害于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4条、第397第、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条22条等之规定,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侵犯我的人身权利,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尊严,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规定:应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请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以彰显法律尊严!
   冤民: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2010年9月30日

京(3)
看天子脚下的黑恶、迫害冤民残疾人
控告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         
案由:迫害。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 日作出(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追究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以权代法的责任。
四、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1)
进京找人民总理的源因
上述被控告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市政府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非法劳教身患重病(心脏病)残疾人仇杰一年,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008年仇杰是在长期遭到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安局的非法无辜镇圧迫害下无耐才行使了自己的救济权力。在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处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这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救济权力。

(3)(2)
收受贿赂的北京警察
被控告精神残疾人(残疾证号:21020219600821271161)以仇杰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当日行政拘留10天。北京东交民巷派处所受贿后,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转为北京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分局相关人员又受贿,预审在利益驱动下,超越法律限度、以权代法、违反法律对残疾人的审理程序,判仇杰劳教一年。

(3)(3)
进京找人民总理的结果
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闹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控告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强加的。《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二级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4)
在京袂迫害的残疾人
仇杰被发送到北京调遣处五大队后,大连又再次买通五大队、大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他俩利用牢头狱覇四个人24小时进行看守迫害,对仇杰进行镇压迫害长达一个半月之久,使用迫害损坏的工具都有仇杰赔尝。不仅如此郑子恒还亲自动手对仇杰大打出手,后又送集训队想继续迫害。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状人:仇杰2010年9月29日

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6 09:39:46

在大连你要反腐就株连九族重演之

在2002年十六大期间,检察院将陈风云的投毒案列为重点案件,检察院在调查本案期间, 2002年10月8日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区派出所所长刘家福找到陈风云,说;“检察院要复查此案,要公用大水壶,你给找出来” 陈风云没有给他,因为她不相信港公安局。万万没料到,此事给陈风云的儿子带来了巨大的麻烦,10月12日上午10点,上高二的儿子在校课间时被人叫出去后无缘无故遭到毒打,并且将儿子的眼镜抢下用脚踩碎,还扬言说,“让你们家人老实点。”当时家属报了警,经校方和派出所查实,此事与校内学生无关,连儿子也不认识这伙人,校长和任课老师都认为孩子不可能惹这样的祸。是与陈风云有关系。
今年两会过后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不但不执行两会精神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法,不仅对上访本人进行非法拘留和监控,还对其家属而进行威胁和恐吓。张中利用手中的权利,指派陈风云儿子单位的领导对其儿子实行威逼利诱,“虽然现在没有株连九族,但是由于陈风云是上访老户,给单位领导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造成其儿子在单位非常难堪。

(40)

在我市、你要反腐就株连九族重演之
   
2008年奥运期间,仇杰被教养时,大连市以稳控为由,张中下令给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警队:密切监控仇杰妻子,防止进京上访,此任务直接与其局长的工作前途挂沟。8月13日赵队长和王鑫等三名警察以找其了解些情况为由到仇杰妻子单位,将其妻强行带到甘井子分局。在分局里由分局局长和办公室主任亲自接待,一开口就让把陈风云的手机拿出来并问陈风云在哪里,她都不知道什么事就被带来,于是也没给出他们想要的回答,这时分局局长就恐吓说:“你不说可以,我就能让你和你丈夫一个下场,让你孩子自己在家过日子......”在僵持下时赵队长对其妻说:“这次主要让你来是因为北京的上访人杀人了,上面有指示要将你监控起来防止你进京上访闹出事来。想让你写份保证书,保证你不进京。”之后甘井子分局起草了一份保证书,这时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为了孩子,其妻子在保证书上签了字,这样他们还不放心,又找来了泡崖子派出所王向才副所长,由他们派人将其妻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其妻又做了一次保证并逼其交出身份证如不交出
今晚你就不能回家,其妻身份证没带,只好带所长回家取走身份证,这种情况下,派出所还派片警朱玉辰24小时监视仇杰妻子的一切行动。

(41)

                                    
在大连市委领导下只要反腐就株连九族重演之
陈风云被投毒一案十年沉冤,不但其儿子被株连,就连其弟也被牵连十年,陈风云的弟弟因为在二审法庭为其姐姐代理本案之后,多次遭到单位领导的质问。2003年政法委书记对本案做了重要批示后,责成市政法委副书记王琦亲自到大连港办理此案期间,大连港集团下属的外理公司徐书记受大连港集团委托亲自找到其弟说:”你回家劝劝你姐不要闹了,闹大了对谁都没有好处,特别是对你.....”此话带来的恶运笼罩其弟十年的前途。
2004年其弟被迫辞职离开大连港集团。来到新单位中联理货公司,中联理货成立之初,为了在大连地区顺利开展业务取得开门红,选拔三名出类拔萃业务骨干从事大连中联开港第一条船作业,三人出色的完成了任务,为公司业务开展垫定坚实的基础。其他两人提拔到领导岗位,由于大连港集团变成中联的大股东,其弟被牵连,新公司曾承诺给其弟的职位就没有兑现。2005年单位选派三名业务学历过关的业务骨干,参加中国检验检疫局举办的检验鉴定资格证考试,其中包括弟等2人过关,此证已在检验检疫局备案,其中一人已提拔,其弟又被姐姐株连了。就连单位同事聚会时还有人对其弟说:你姐的事跟你有一毛钱的关系,别看你囊括本行业所有从业资格证书和职称,都没用......。

(42)

市公安处長唐淑华比李刚还“牛”

   唐淑华这位辽宁省大连市树立的辽宁省公安战线的劳动模范。不仅仅是镇压冤民的罪魁祸首,还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元凶,大连市公安局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冤假错案,都是她在接受上级指使后亲手策划出来的。仇杰等人冤案之所以解决不了,还多次遭到人身伤害,都是唐淑华亲自操纵实施的。因为多次听从上级指示,2006年9月21日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科长闫开打电话邀请仇杰到大连市驻北京办事处---侨园宾馆商谈解决仇杰公安局被打案件。仇杰一到宾馆里,闫开对周围使了个眼色,一下子12个特警将仇杰打倒在地,其中一个队长乘机将仇杰的手机、鞋和裤腰带抢下来后,特警对仇杰进行一顿暴打。从北京捆绑后押回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非法禁32天。又在2007年4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马立科长要与仇杰家属谈谈。晚上李处长又与家属通电话,让家属做仇杰的工作,让仇杰从北京回来,解决问题。家属经过周折联系到仇杰,经过做工作后,仇杰答应回来。4月26日,仇杰等28人在北京乘坐大连市政府派的接访车,于27日凌晨接到大连市政府后。涉案单位陆续将上访人接走都送回家,只有仇杰和陈风云被留在市信访办。陈风云大约快两点多到家。大约中午仇杰被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马立、张庆、程帅接走,当时他们对他进行全身搜查后才带走。12点多钟仇杰家属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仇杰被公安局马立、张庆、成帅强行绑架到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家属便赶往安康医院,当赶到安康医院时,公安局马立、张庆、程帅都在场,发现保安手上都是血。他们说:“仇杰自杀、动脉血管被割断,正在抢救。”当时家属质问:“为什么又一次关押仇杰。”张庆说:“这是市政府的命令,我们是在执行任务。”当时,由于仇杰心脏病发作,他们让家属送心脏病用的药。因为安康医院不具备救治心脏病的条件。仇杰第二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无故非法羁押了42天,公安局不仅用手铐脚镣将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仇杰动弹,还给打毒针,吃不明药物,不仅仅在身体上千方百计折磨,而且对他的精神进行了残酷的摧残。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以仇杰有精神残疾为借口,千方百计折磨残疾人。对他进行非法羁押搜身,滥用职权对仇杰进行侮辱诽谤,捏造罪名进行陷害和镇压。让人不堪忍受。出色的完成上级镇压冤民的任务今年被提拔为副局级干部。早在2001年大连港的投毒杀人案,此案在大连市公安局复议时,虽然复议书上签名是公安局长孙广田的名字,实际上是她上下串通,不仅仅维持大连港公安局的错误决定,而且还制造了假的05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导致被害人沉冤十年无果。2006年9月21日唐淑华派大连公安局的人,在北京将仇杰派抓回,其家属不知道,家属因联系不到人,到处找人,最后听上访的一些人说仇杰被带回大连,并关押在安康医院。仇杰妻子不知道安康医院是个什么样的医院,就找人问了具体地址,就匆忙的去了安康医院。到那后问了那的门卫才知道安康医院是干什么,也根本见不着人。家属知道仇杰有心脏病弄不好会威胁到生命,也在打听中知道安康医院医疗条件恶劣,不具备治疗心脏病的能力,于是就要求放人送医院治病,安康医院领导说:“放人我们说了不算,我们只管人在这里别跑出去,其他的事情我们都管不着。放人由唐处长说得算,你去找她吧,没有她的话我们不敢放人,我们也害怕人在这里出事,承担责任。”仇杰妻子到了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要求见唐处长,信访处职员通报后告诉唐处长不在。仇杰妻子只好在门外等,一等就是一上午,门卫见她还不走便告诉她;“你就别等了,唐处长是不会见你的。”为了仇杰的生命安全他妻子进了唐处长办公室,见到了唐处长挑着二狼腿打电话,当她得知来人是仇杰妻子时,一群人上来驱赶仇杰妻子,在争执中还有警察在录像,唐处长知道这种录像放出去会是什么影响,下令;“录什么录,把机器关掉。”并且对仇杰妻子说;“人是安康医院关的,你来找我干什么?放人你去找安康医院。”两家多次推诿,之后,唐淑华才告诉仇杰妻子,你去找大连市市委吧,是他们的决定我说不算。等仇杰妻子到了大连市市委,市委里出来一群警察将她扭送到派出所。这就是美丽的和谐的大连市,像唐淑华这样的公安局处长,还是辽宁省大连市树立的辽宁省公安战线的劳动模范。因为镇压仇杰和其他冤民而立功,现在唐淑华升为局级干部,公平公正在哪里?

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7 05:00:05

实事开始的经过
1988年大连市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动迁,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大连市房产局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以产权单位为由废除了我家与新亚酒家的协议, 重新与我家签定了搬迁协议. 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的钱交全,该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内容:1、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另外给拾捌万元)渤海集团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 和产权单位要求,我家与渤海集团,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签订了搬迁协议, 2、渤海集团给我家安置二处房,其余投资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由于我父亲是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材料处签定协议,给我家安置二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家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 他们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也全完成,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据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没有结果,最后还是在薄市长的帮助下我们将其起诉到法院。

aazzxxaa 发表于 2010-11-28 09:26:58

朋友们您们好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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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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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中山法院一审贪官谭红梅、刘平们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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